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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方与郝圣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郝圣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1238号原告:王方,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峰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圣印,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王方与被告郝圣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的诉讼代理人峰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圣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方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郝圣印给付原告王方工资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郝圣印欠原告王方工资2000元,被告郝圣印于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王方出具欠条一张,未约定付款日期。后经原告王方索要未果。为此,原告王方提起诉讼。被告郝圣印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方提供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郝圣印欠原告王方工资2000元,未约定付款日期。该欠条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郝圣印欠原告王方工资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王方要求被告郝圣印给付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方要求被告郝圣印给付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圣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内给付原告王方工资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圣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郝 侠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强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