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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毕延菊、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延菊,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毕延菊,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东路80号。申请执行人毕延菊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毕延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