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45号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育才街门都花园小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清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贤,女,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桂珍,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牙克石市门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