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雪明与张光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雪明,张光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732号原告:许雪明,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张光大,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雪明与被告张光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雪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雪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雪明负担。审 判 长 周敬涛审 判 员 徐怡燕人民陪审员 斯梦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周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