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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涛与加格达奇区祥云一汽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加格达奇区祥云一汽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格达奇区祥云一汽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住所地加格达奇区东山社区铁工居委会。经营者:朱迎梅,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加格达奇区祥云一汽解放商用汽车服务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内容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结算银行卡(卡号0914041509248121188)中支取的73000.00元,一审判决予以确认,同时对上诉人存入被上诉人结算银行卡(卡号0914041509248121188)的40500.00元予以认定,说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关系,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往来账目应当予以查清,且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了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上诉人出具的结算证明,对于该结算证明的真实性应当在核对双方往来账目中予以确认。综上,应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7)黑27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2.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王涛612.00元。审 判 长 王贵森审 判 员 程 杰审 判 员 孙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牟静丰书 记 员 王 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