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与代江聂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代江,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3单元4-2,组织机构代码67102573-5。负责人郑学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代江,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聂萍,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0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江、聂萍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控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2017)渝0108执132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