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高林与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高林,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935号原告俞高林,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2DU5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515号恒源国际财富中心1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胡庆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高林诉被告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高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高林撤回对浙江惠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无异书记员张艳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