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泽州县金村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与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05民终1258号民终审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枣园村村民委员赔偿款11924.5元。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划拔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金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银行存款12003.5元(含执行款11924.5元、执行费79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174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