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成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成奇,白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成奇,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白莹红,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成奇、白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吴成奇、白莹红的存款49745.6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