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贵宝与被告高娥娥、崔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贵宝,高娥娥,崔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15号原告:白贵宝,男,汉族。被告:高娥娥,女,汉族。被告:崔英,男,汉族。原告白贵宝与被告高娥娥、崔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白贵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贵宝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白贵宝负担。审判员  姚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