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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四方、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方,陈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四方,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陈德昌,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四方与被执行人陈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赣0726执3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德昌在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支行开户账号为62×××27的账户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为62×××73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昌在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诚信支行账号为62×××27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账号为62×××7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