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10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钮发林、吴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钮发林,吴建珍,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钮发林,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建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南阳镇中小企业园朝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钮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姚家坝桥东。法定代表人祁泓,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钮凤山,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玉洁,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社区七庄村负责人钮凤山,该厂厂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钮发林、吴建珍、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钮发林、吴建珍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996442.52元、利息35.94元以及相应罚息(截至2014年9月19日的罚息为112824.02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96442.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息),上述债务扣除30万元后的剩余款项由被告钮发林、吴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二、被告钮发林、吴建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72786元。三、被告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钮发林、吴建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对被告钮发林、吴建珍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270万元(含相应欠息)范围内、655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共计38854元,由被告钮发林、吴建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并由被告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在349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钮发林、吴建珍、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13718.05元,执行费435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一、被执行人钮发林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梅堰镇北新村(房产证号为梅堰12000424,建筑面积84平方米)但无土地使用证的房产,已被本院多轮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钮发林、吴建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16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钮发林、吴建珍、江苏苏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名下的房地产、银行帐户,并于2016年10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钮凤山银行存款82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1200000元(已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后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房地产及银行帐户的查封,并屏蔽了他们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另本院在被执行人钮凤山、钮玉洁、吴江市南麻七庄丝绸厂的银行帐户扣划了本案执行费43537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