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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付林仓与李仓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林仓,李仓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第359号原告:付林仓。被告:李仓满。原告付林仓与被告李仓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林仓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915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金菌双十三肥料13915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2015年年底结清肥料款,但分文未付。被告李仓满承认欠款属实,系2014年的化肥款,但是当年的花费出了问题,导致苹果树落叶、苹果脱水,现在经济紧张,经济宽裕时就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被告李仓满购买原告付林仓化肥,欠款13915元,后于2016年11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但未偿还。被告陈述原告所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本院无法查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陈述其所销售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仓满偿还原告付林仓化肥款13915元。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仓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