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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小洪、王小梅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洪,王晓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洪,绰号“老彭”、“小洪”,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敦好镇,租住开江县新宁镇正北街。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晓梅,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敦好镇,租住开江县新宁镇。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兰出庭支持公讼,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彭小洪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从重庆市开县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将所购毒品运送至开江县境内向张某、文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2016年6月底,被告人王晓梅(彭小洪前妻)受彭小洪安排参与运输、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农历冬月的一天,在开江县新宁镇“千禧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彭小洪以10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张某未支付钱款;十余天后,在同一宾馆内,被告人彭小洪再次将1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张某支付现金1000元;2016年5月的一天,彭小洪在其位于信访局院内的出租屋楼下,将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获赃款200元;2016年6月的一天,彭小洪在王晓梅位于新宁镇文化街35号的出租屋楼下,将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获赃款100元。2、2015年12月的一天,在新宁镇“丽都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彭小洪以100元每克价格将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文某,文某未支付钱款;数小时后,彭小洪以50元每粒的价格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文某,文某未支付钱款;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彭小洪驾驶“渝F0****”比亚迪汽车途经永兴镇时将一行人撞伤,后求助文某前往开江县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十余天后,彭小洪为酬谢文某为其垫付医疗费,在城普大道“速捷汽车美容装饰中心”洗车场附近,将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文某。3、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彭小洪前往开县购买毒品。当天晚上,王某向彭小洪求购毒品,彭小洪遂安排被告人王晓梅前往交易。王晓梅在其位于新宁镇的出租屋附近。将6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获赃款590元。数小时后,在同一地点,彭小洪安排王晓梅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王某,获赃款100元。4、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彭小洪在开县购得15克甲基苯丙胺和1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天下午,彭小洪将所购毒品装入一普通药瓶内,雇请一辆摩托车将毒品运至普安中学红绿灯处,安排王晓梅前往接收毒品,后彭小洪安排王晓梅三次向王某卖出5克甲基苯丙胺和6粒麻古,获赃款800元。5、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彭小洪在开县购买毒品后,驾驶“渝F0****”比亚迪汽车返回开江县城,路经开江县讲治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6克。随后,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满盆”足浴店内将被告人王晓梅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98克。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公诉。认为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小洪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在“千禧宾馆”卖给张某的10克毒品有异议,张没有支付钱,是自己送给张的,不属于贩卖毒品;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卖给文某的10克不是事实,自己送给文某的。被告人王晓梅辩称,1、她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2、毒品是彭小洪喊她去卖的,她没有分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彭小洪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从重庆市开县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后将所购毒品运送至开江县境内向张某、文某、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2016年6月底,被告人王晓梅(彭小洪前妻)受彭小洪安排参与运输、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农历冬月的一天,在开江县新宁镇“千禧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彭小洪以10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张某未支付钱款;十余天后,在同一宾馆内,被告人彭小洪再次将1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张某支付现金1000元;2016年5月的一天,彭小洪在其位于开江县信访局院内的出租屋楼下,将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获赃款200元;2016年6月的一天,彭小洪在王晓梅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的出租屋楼下,将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获赃款100元。2、2015年12月的一天,在开江县新宁镇“丽都宾馆”一房间内,被告人彭小洪以100元每克价格将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文某,文某未支付钱款;数小时后,彭小洪以50元每粒的价格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文某,文某未支付钱款;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彭小洪驾驶“渝F****”比亚迪汽车途经开江县永兴镇时将一行人撞伤,后求助文某前往开江县人民医院垫付医疗费。十余天后,彭小洪为酬谢文某为其垫付医疗费,在开江县城普大道“速捷汽车美容装饰中心”洗车场附近,将10克甲基苯丙胺交予文某。3、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彭小洪前往开县购买毒品。当天晚上,王某向彭小洪求购毒品,彭小洪遂安排被告人王晓梅前往交易。王晓梅在其位于开江县新宁镇的出租屋附近。将6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获赃款590元。数小时后,在同一地点,彭小洪安排王晓梅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王某,获赃款100元。4、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彭小洪在开县购得15克甲基苯丙胺和1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天下午,彭小洪将所购毒品装入一普通药瓶内,雇请一辆摩托车将毒品运至开江县普安中学红绿灯处,安排王晓梅前往接收毒品,后彭小洪安排王晓梅三次向王某卖出5克甲基苯丙胺和6粒甲基苯胺片剂,获赃款800元。5、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彭小洪在开县购买毒品后,驾驶“渝F0***”比亚迪汽车返回开江县城,路经开江县讲治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其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6克。随后,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满盆”足浴店内将被告人王晓梅抓获,查获疑似冰毒一小袋重0.24克,疑似麻古八粒重0.74克,共重0.98克。综上,被告人彭小洪共贩卖、运输冰毒97.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王晓梅参与贩卖、运输冰毒21.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同时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晓梅处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人民币600元;从被告人彭小洪处扣押手机二部,身份证二张、越野车一辆(号牌:渝F0***)。均已随案移送。另查明,2016年6月30日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彭小洪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将被告人王晓梅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彭小洪、王晓梅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彭小洪、王晓梅身份信息。4、辨认笔录,证实文某、王某等人对彭小洪、王晓梅辨认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在王晓梅、彭小洪处扣押手机、比亚迪越野车及毒品的情况。6、通话记录,证实张某、王晓梅与被告人彭小洪进行通话联系的时间、次数等。7、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彭小洪持有的疑似冰毒,净重35.58克,疑似冰毒片剂1.66克;被告人王晓梅持有疑似冰毒0.24克,红色颗粒0.74克,共0.98克。8、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8日晚上8时许,他给“老彭”(彭小洪)打电话求购冰毒。后在开江县水务局对面,彭小洪老婆王晓梅将6克冰毒放在一个口香糖盒子内交给他,他随即付现金200元,后通过支付宝向彭小洪转账390元。两个小时后,他再次打电话向彭小洪求购“豆豆”(麻古)。在开江县新宁镇水务局对面王晓梅租住屋处,向王晓梅购买了2粒麻古,付现金100元。6月29日晚上,他向彭小洪打电话求购麻古,彭叫他去王晓梅处拿“货”。他骑摩托车去王住处购买了4粒麻古,付款200元。当天晚上,他再次打电话给彭小洪求购冰毒,在开江县水务局对面,王晓梅将5克冰毒、两粒麻古卖给了他,他付给王晓梅现金600元。(2)文某证言,证实他是通过张某介绍认识彭小洪的。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在“丽都宾馆”888房间内,他向彭小洪赊购冰毒5克、麻古10粒;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彭小洪在永兴出车祸,将一名妇女撞伤,在县医院治疗没钱垫付医药费,电话寻求他帮助。他随后赶到县医院,发现被害人的女儿是其同学,经协商,受害方同意彭小洪离去。十余天以后,彭小洪为感谢他正月初六帮忙,在新宁镇老转盘处送给他十克冰毒。(3)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冬月的一天,他通过王晓梅介绍认识彭小洪。彭小洪问他开江冰毒行情好不好,他说,开江县毒品行情一小袋冰毒批发价为一百元至二百元不等。第二天晚上7、8点钟,在新宁镇新转盘“千禧宾馆”201房间,他向彭小洪赊购了10克冰毒。过了十多天,也是在新宁镇新转盘“千禧宾馆”201房间内,他向彭小洪购买了10克冰毒,付款1000元。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位于开江县信访局5楼的出租屋内,他向彭小洪购买了2克冰毒,付款200元。2016年的一天,在开江县水务局门口,他向彭小洪购买了1克冰毒,付款100元。(4)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他驾驶摩托车在重庆市开县天和镇摩托车临时停靠点等客时,一名三、四十岁开着黑色越野车的男子,将一个白色药瓶(瓶盖被胶布裹住)交给他,让其将药品送到开江县普安镇交给一名王姓女人,车费由该女人支付,该女人电话号码是1538*******。之后,他驾驶摩托车将药瓶带至普安镇红绿灯处,交给了姓王的女子,并收取了100元车费。9、被告人彭小洪供述,证实王晓梅是他老婆。自己在跑黑出租车过程中认识了“安子”、“小李子”、“小马”,知道三人在贩卖毒品。2015年冬月的一天,“安子”、“小李子”、“小马”坐他的车从开县到达州去,在路上摆龙门阵的时候,他们就问我一个月的收入情况,说跑黑出租风险太大,叫我做他们的生意,卖“嘎嘎”,是西药制成的,提神,不会像海洛因那样上瘾。他们问我有没有兴趣做那生意,并说可以到开江去卖,因为开江他们有熟人,他们不好出面。过了几天,“安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开江找到门路没有,当时我就说没有找到熟人。“安子”说先免费给我提供100克毒品,让我拿到开江来开辟市场,等以后发财了,愿意给点本钱就给点本钱给他,不愿意给就算了。他告诉我批发价80元一克,我拿去可以卖100元一克,我听后就心动了,就给开江县一个叫“张波儿”(张某)的人联系。2015年11月份,我从“安子”那里买了900多元钱的冰毒,大概有十多克,拿到开江找的“张波儿”,与张一起在宾馆吸食,并将剩余的10克冰毒卖给“张波儿”的,张也没有给钱。第二次大概十多天后,我从“安子”处买了800多元钱的冰毒,开车拿到开江县城,与“张波儿”一起在宾馆吸食了一些,剩下的就卖给张,张没有给钱。为此事,我还找“张波儿”扯过皮,后就不再信任他了。2016年6月1日,他老婆王晓梅来开江县城找的一份洗脚的工作,6月7日还是8日的晚上,有人要买冰毒和麻古,王晓梅帮他送去卖给别人的,从这之后,她就开始帮忙卖毒品了。2016年5月的一天,“张波儿”到他租住屋(开江县信访局内),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克。2016年6月的一天,“张波儿”打电话求购冰毒,他把留起自己吸食的1克冰毒,在开江县新宁镇水务局处卖给“张波儿”。同时供述,他经张波儿介绍认识王某。他第三次来开江时,在新宁镇新转盘的宾馆房间内,将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后来,王某连续几次向他赊了35克冰毒,一直未付钱。2016年6月28日晚上,王某给他打电话求购冰毒,并商定在开江县水务局附近交易,由于自己回开县去了,他就安排王晓梅将6克冰毒带至水务局处交给王某,王某付给王晓梅200元,通过微信向他转账390元。两小时后,王某给他打电话求购麻古,他安排王晓梅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麻古两粒。6月29日上午,他从开县“小李子”处购得15克冰毒、18粒麻古。将所购冰毒、麻古装入一个白色塑料药瓶之中,再用纸盒包装后,租用了一辆摩托车运至开江交给王晓梅。当晚,他安排王晓梅在水务局门口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麻古4粒;两小时后,王某打电话求购冰毒,他安排王晓梅在水务局门口,将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他第三次来开江期间的一天凌晨,在“丽都宾馆”房间内,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赊给文某5克冰毒,以50元每粒的价格赊给文某10粒麻古。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他开车返回开县时在开江县永兴镇将一行人撞到,后将伤者送到开江县医院治疗,由于没钱交医疗费,他便给文某打电话,文某来医院,帮他交了1000元医疗费。过了十多天,他将文某约至老转盘附近一洗车场,将10克冰毒交给文某,作为对文某帮助其垫付医疗费的感谢。因王某向他求购冰毒,2016年6月30日下午16时许,他以2450元钱的价格从开县“小李子”处购得25克冰毒、10粒麻古。当天晚上,他驾驶渝F0***比亚迪越野车运载毒品从开县前往开江,路径达万高速讲治收费站时被查获。10、被告人王晓梅供述,证实彭小洪是她老公。2016年5月底她来到开江县新宁镇一洗脚房上班。6月份开始彭小洪叫她帮忙贩卖冰毒、麻古。2016年6月28号下午天要黑的时候,彭小洪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要买六克冰毒,她就回租住房去给王某拿的六克冰毒,王某当时给的她200元现金,剩下的400元钱王通过支付宝转给彭小洪的。王某当着她的面给彭小洪转账,转的390元,好像还差10元钱。当天晚上大概过了两个小时的样子,彭小洪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要两颗麻古,等会到你那儿来拿,你把麻古拿给他就是了,钱莫管”。过了一会儿王某就来到租住屋,她就拿的两颗麻古给王。6月29号下午,彭小洪给她打电话说:“他喊了一辆摩托车从开县带冰毒过来,叫她到开江县普安镇红绿灯那里等,到时候给摩托车100元车费”。在下午6、7点钟的时候,接到摩托车师傅的电话,她就坐的摩托车到开江县普安工业园区往永兴镇方向走的红绿灯处去拿冰毒,冰毒是用一个白色药瓶装的,瓶盖是用白色胶布封了的,药瓶上还写有名字和电话号码,她给了摩托车师傅100元钱的车费。回出租屋之后她将药瓶打开,看见里面装有15克冰毒和18颗麻古。晚上7点钟左右,彭小洪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要来买4颗麻古”,接了电话之后没多久,王某就到她租住房楼下来拿的毒品,王给了她200元钱。一个小时左右,彭小洪又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要来拿五克冰毒”,她就回租住屋去给王某拿的五克冰毒,在开江县水务局斜对面公路边将毒品交给王某的,王给了她500元现金,晚11点半左右,彭小洪又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要两颗麻古”,她从身上拿的两颗麻古用卫生纸包好,卖给王某的,王给了她100元钱。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贩卖、运输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彭小洪提供毒品、联系买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晓梅按照彭小洪安排将毒品送至交易地点交给买家,收取毒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小洪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在“千禧宾馆”卖给张某的10克毒品有异议,张没有支付钱,是自己送给张的,不属于贩卖毒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卖给文某的10克,是自己送给文某的。经查,被告人彭小洪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到,由于“张波儿”以前赊购的毒品没有给钱,为此事还找张扯了皮,从此不再相信张了。证实了被告人彭小洪贩卖给张某的主观故意和事实;被告人彭小洪给文某10克冰毒,系文某为其垫付医疗费,以物抵债,实为交易关系。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晓梅提出,自己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是彭小洪喊她卖的,她没有分钱。经查,被告人王晓梅受彭小洪的电话指派,送毒品与王某进行交易;并受彭小洪安排到普安镇接收从开县运送至开江县的毒品,后将该毒品带回家中藏匿,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小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31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晓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被告人彭小洪作案所用比亚迪越野车一辆、手机二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四、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本院被告人王晓梅作案所用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赃款600元,予以没收。五、被告人彭小洪、王晓梅所得赃款2190元,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郑栈芳人民陪审员  李开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梦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