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142徐灯珠与李传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灯珠,李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灯珠,曾用名徐登珠,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传永,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灯珠与被执行人李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月9日、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8日、2017年6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填写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载明被执行人现在在民详园路7号徐州东方美地小区51栋一单元602室居住,但经执行人员协同申请执行人前往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苏C×××××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将上述车辆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未能处置。8、2017年3月22日,通过司法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淘宝网购物地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购物送达地址。9、2017年4月24日,执行人员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徐州东方美地小区的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在家,给其留置传票,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但具体住址其也不清楚,执行人员口头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及时联系执行人员。10、2017年4月29日,江苏省公安厅反馈的被执行人酒店住宿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4月1日在徐州市有住宿信息。11、2017年1月9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20日,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息的方式联系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1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3、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传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9025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传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