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谢新宇与XX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新宇,XX,卢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谢新宇。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卢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XX、卢爱军雄银行存款、收入205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