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德永与张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4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永与被执行人张继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张继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德永事故损失1023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张继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