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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才松与被执行人孙绍丽、刘亚天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才松,孙绍丽,刘亚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薛才松,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孙绍丽,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亚天(系被执行人孙绍丽之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才松与被执行人孙绍丽、刘亚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亚天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18年5月30日。现因该房产续查封期限未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