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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平佳、蔡达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佳,蔡达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朱平佳。被执行人:蔡达朝。本院在执行(2016)桂1121执500号案过程中,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蔡达朝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不是个体工商户,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