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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樊晓曙与钱叶、钱龙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晓曙,钱叶,钱龙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00号原告:樊晓曙,男,193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钱叶,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钱龙飞,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晓曙与被告钱叶、钱龙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樊晓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晓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晓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樊晓曙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