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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晓飞诉被告桑忠诚、刘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飞,桑忠诚,刘晓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3民初1420号原告:冯晓飞,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桑忠诚,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刘晓冰,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冯晓飞诉被告桑忠诚、刘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桑忠诚、刘晓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桑忠诚因孩子上学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桑忠诚拒不偿还。被告刘晓冰系被告桑忠诚妻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6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桑忠诚、刘晓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日登记复婚)。2013年2月5日,被告桑忠诚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7月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两名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纪录表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桑忠诚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桑忠诚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桑忠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刘晓冰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忠诚、刘晓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晓飞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扈本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