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22陆宏磊与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陆宏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宏磊,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雅兰公司上诉称,陆宏磊通过天猫商城与雅兰公司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应认定为商家、卖家、买家三方服务协议,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为买家与平台运营商的两方协议属认定事实错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辖终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亦明确认定《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属于平台运营商、买家、卖家三方协议。根据该协议,雅兰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陆宏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雅兰公司与陆宏磊通过网上交易达成买卖合同并履行,在该电子交易中,陆宏磊确认收货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陆宏磊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协议,雅兰公司非《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当事方,淘宝平台经营者非本案当事人,故《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辖终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中淘宝平台经营者系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本案存在区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雅兰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