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贡生、孙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贡生,孙玉梅,王权生,万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贡生,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孙玉梅,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权生,男,1959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万春年,195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贡生、孙玉梅、王权生、万春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