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538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