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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2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盐城益盛丝绸织造(厂)有限公司、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盐城益盛丝绸织造(厂)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地址射阳县人民西路6号。负责人顾正志,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益盛丝绸织造(厂)有限公司,地址射阳县盘湾镇第二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A),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益盛丝绸织造有限公司、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执字第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盐城益盛丝绸织造有限公司、陈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640万元、利息108738.0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20日)、诉讼费28680.5元,合计6537418.54元,以及至实际归还时按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且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且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盐执字第0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