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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孙立斌,成娟,徐淑杰,刘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继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彦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立斌,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娟,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淑杰,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玉霞,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孙立斌、成娟、徐淑杰、刘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明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孙立斌、成娟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宋彦杰、徐静、徐淑杰、刘玉霞有房产或土地登记信息,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依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于2017年1月18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开发区支行15×××53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461.64元)、在工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84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16.11元);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东营临港支行16×××79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336.16元);冻结被执行人宋彦杰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开发区分理处16×××94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2921.46元)、在交通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62×××04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5533.01元);冻结被执行人徐静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78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368.92元)、在中国银行济南泉城支行营业部0000023×××79CNY0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1251.36);冻结被执行人孙立斌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62×××24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263.94元);冻结被执行人成娟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稻庄分理处62×××79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2144.11元);冻结被执行人徐淑杰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03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281.43元)、在工行山东省淄博高新铁山支行16×××62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277.1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玉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62×××42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1225.7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西水分理处62×××17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481.5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开发区分理处62×××61账户存款26000000元(实际控制65.6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