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民初273号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森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案件受理费10853.00元,由原告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