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成申请执行曹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曹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曹大鹏,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成申请执行曹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成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