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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有、杨占峰与高振云、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有,杨占峰,高振云,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有,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杨占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高振云,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刘海涛,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刘国有、杨占峰与高振云、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在执行过���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一、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二、2017年4月19日,通过窗口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2017年5月1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了被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诉,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失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