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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王小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王小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982号原告:王志刚,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小猪,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志刚与被告王小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