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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文静与李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静,李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文静,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党金云,任该公司副经理。文静与李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支付文静案件款25836.80元;由李玉成赔偿文静复印费37.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1.40元,计439.2元。李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39.2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5836.80元,申请执行人文静已全部领取26276元。扣除文静给李玉成返还的垫付款9497.7元,文静实际领取1677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