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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吕自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自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553号原告: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永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90254441。法定代表人:周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自勇,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自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家容、穆礼芬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重庆联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 恩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