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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938号原告贺某某,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某甲,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25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小娜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