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凤与张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凤,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凤,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陈小凤与张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80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凤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现在服刑期间。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小凤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强应向陈小凤给付赔偿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陈小凤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小凤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强应向陈小凤给付赔偿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川180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