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莉敏、戎嘉鸣等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莉敏,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戎嘉鸣,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东,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沐俊洪。委托代理人戴劲松。上诉人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与被上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傅莉敏为上海市虹口区彭泽路XXX号二层后楼的公房承租人,戎嘉鸣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XXX弄XXX号,周晓东为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XXX-XXX号二层前楼及二层后楼的公房承租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已经于2017年1月对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户分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年4月29日,上海海泰北外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信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房地产权利人变更登记。根据原沪房地虹字(2002)第011942号房地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上海信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坐落塘沽路南、江西北路西,土地地号为虹口区乍浦路街道9街坊2/1丘,土地总面积7,62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于2016年5月4日核发了变更权利人为上海海泰北外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虹XXXXXX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证上述其他内容无变化。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于2016年5月4日核准的编号为虹XXXXXXXXXX的房地产权证。原审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承租或户籍登记的房屋在虹口区乍浦路街道9街坊2/1丘宗地范围,属于该地块内的被征收户,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所作的权利人变更登记行为,并未设定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权利义务。鉴于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既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被诉房地产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裁定后,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傅莉敏、戎嘉鸣、周晓东上诉称:三上诉人是该地块内的被征收户,与该地块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住宅所占有的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被上诉人在未查实该地块是否形成净地的条件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核准编号为虹XXXXXXXXXX的房地产权证,之后又违法设置房地产抵押登记,为开发商违法获取利润提供便利。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辩称:被诉房地产登记手续完备,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并非被诉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被诉房地产登记并未设定上诉人权利义务,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承租或户籍登记的房屋虽座落于被诉房地产登记地块土地上,但上诉人并非被诉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于征收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登记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浩代理审判员 高凌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