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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高宏颖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