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宏川申请执行李永刚、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川,李永刚,师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川,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刚,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师哲,女,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王宏川申请执行李永刚、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永刚、师哲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宏川返还借款44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60元、执行费579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永刚、师哲于2017年7月10日前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王宏川履行10000元,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至少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二、如两被执行人按上述时间段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三、本案执行费579元由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前交到法院;四、就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