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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翠莲与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莲,李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09号原告:李翠莲,女,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温启祥,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云芳,女,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莲与被告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莲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