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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景晓申请执行河南省卢氏县玉皇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晓,河南省卢氏县玉皇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景晓,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卢氏县玉皇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朝,经理。本院受理景晓申请执行河南省卢氏县玉皇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卢氏县玉皇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