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翠华与陆志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华,陆志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40号之一原告:胡翠华,女,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陆志玲,女,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胡翠华与被告陆志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6日,原告胡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翠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翠华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黄以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