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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640周荃生与花奇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荃生,花奇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40号原告:周荃生,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花奇光,男,汉族,1962年1月24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周荃生与被告花奇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周荃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周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周荃生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