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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霞申请执行王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王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亚萍,女,××××年××月××日生,汉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王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亚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亚萍所有的位于昆明市世纪城华春苑4幢1单元1161号房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萍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信息,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人民陪审员 马   金   辉人民陪审员 熊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