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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国育、林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育,林晓阳,黄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国育,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晓阳,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美珍,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国育与被执行人林晓阳、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晓阳、黄美珍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国育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执行费人民币184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于2016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因被执行人林晓阳、黄美珍个人负债较多且案件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本院已于2017年3月22日函请该院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