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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尤利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利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利萍,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丹棱县组。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利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利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尤利萍驾川Z×××××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尤某玲,沿老峨山从丹棱县方向行驶。13时27分许,尤利萍行至老峨山时,将道路前方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朱某方撞倒。事故发生后,尤利萍朱某方进行救助,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和救护车到来。2016年11月13日朱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尤利萍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方尤某玲不承担责任。事后,尤利萍垫付朱某方丧葬费3万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指挥中心值班记事、尤利萍的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尤某玲罗某斌胥某芳的证言,被告人尤利萍的供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利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利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利萍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尤利萍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利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成虎人民陪审员  万玉忠人民陪审员  黄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