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荣与张红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张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旗,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红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旗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千七百五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