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涛、王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锦海,苏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章,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锦海,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苏海霞,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关于王涛与王锦海、苏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1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王锦海与被告苏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自2016年3月8起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有房地产现已查封,不宜处置,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