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峰与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兴安、张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王兴安,张李岗,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兴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李岗,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兴安、张李岗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兴安、张李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兴安、张李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王兴安、张李岗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