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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阳市中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裕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中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裕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中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沿湖社区(洞口旁)。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雅石坪纸厂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彭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阳市中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裕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