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程志勇、李卫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程志勇,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财保41号申请人王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程志勇,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李卫,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申请人王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卫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王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卫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不得变卖、抵押、转让、隐匿、办理过户等。查封期限二年(从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程志勇、李卫负担(申请人王强已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