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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春洪、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洪,刘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邓春洪,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刘建中,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邓春洪与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公众号“”